處罰決定文書號:冀﹝邯﹞煤安罰﹝2023﹞監察四004號
處理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并參照《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冀2022版)第十四條【實施標準】第1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監總局31號令)。
違法(違規)行為:1.現場檢查發現14286工作面運料道與聯絡巷交叉口處存放7桶齒輪油、潤滑油,未設置消防器材;2.-600泵房煤柱運料道掘進工作面綜掘機報警信號裝置損壞,不能使用等共計12項問題。
處理決定:罰款11.5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3/4/24
據公開信息顯示,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新屯礦負責人:時某某,地址:邯鄲市峰峰礦區大社鎮,經營范圍:一般項目:煤炭開采(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至2034年1月15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系統內房屋租賃及設備租賃。(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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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信用中國(河北邯鄲)平臺、企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