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文書號:邯環罰字﹝2023﹞17-019號
處理依據:《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三條
違法(違規)行為:經現場調取該公司培燒窯采樣平臺監控視頻顯示:你公司檢測人員出現在采樣平臺進行實際采樣的時間為3月3日10:50到12:09,13:50到14:30,其它時間采樣平臺未發現檢測人員采樣檢測,根據你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聚興測字2023第0411號》,顯示開始檢測時間為3月3日9時17分,結束時間為20時57分,經調取視頻顯示:顆粒物1號,3號,4號,5號樣品,二氧化硫4-9號樣品,氮氧化物4-9號樣品采樣時間均未發現采樣人員在平臺上進行采樣。
處理決定: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罰款壹拾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3/04/26
據公開信息顯示,河北聚興環境檢測有限公司負責人:宋某某,地址:河北省邯鄲市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經營范圍:一般項目:環境保護監測。(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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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信用中國(河北邯鄲)平臺、企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