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文書號:邯環罰〔2023〕02-158號
處理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參照《邯鄲市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
違法(違規)行為:廠區內鏟車在裝車過程中,霧炮覆蓋面積小,抑塵效果不佳造成揚塵污染。
處理決定:處以貳萬元罰款。
處罰決定日期:2023年3月21日
據公開信息顯示,武安市瑞鵬石料加工廠負責人:苗某某,地址:河北省邯鄲市武安市,經營范圍:一般項目:石子來料加工、。(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期限至2024年1月14日)。(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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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平臺、企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