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文書號:邯環罰字﹝2023﹞17-015
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
違法(違規)行為:2023年3月29日,執法人員在峰峰礦區冀能物資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 該公司廠區原煤大棚未關閉, 裝卸車輛未采取密閉方式控制煙塵排放。
處理決定: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罰款陸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3/04/14
據公開信息顯示,峰峰礦區冀能物資有限公司負責人:康某某,地址: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經營范圍:煤炭、建筑材料(不含木材)、生鐵、焦炭、鋼材(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郵箱地址:newmedia@xycj.org.cn
來源:信用中國(河北邯鄲)平臺、企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