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文書號:邯環罰字﹝2023﹞17-004號
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法(違規)行為:該礦煤矸石頂部非生產區域堆存煤矸石部分未覆蓋
處理決定: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罰款貳萬伍仟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3/03/13
據公開信息顯示,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大社礦負責人:申某某,地址:邯鄲市峰峰礦區大社鎮,經營范圍:一般項目:煤炭開采(采礦許可證有效期2028年3月1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房屋、設備及場地租賃。(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來源:信用中國(河北邯鄲)平臺、企查查、邯鄲信用促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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