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文書號:邯環連罰字〔2022〕17-002號
處理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違法(違規)行為:執法人員對邯鄲市峰峰世恒礦渣粉加工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公司部分露天粉狀水渣仍未進行有效的覆蓋。后進行現場復查,違法行為仍未改正。
處理決定:處以罰款捌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 2022 年7 月 6日
據公開信息顯示,邯鄲市峰峰世恒礦渣粉加工有限公司負責人:姚某某,地址:邯鄲市峰峰礦區彭城鎮,經營范圍:礦渣超細粉生產,水泥、白灰、水泥熟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來源: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平臺、企查查、邯鄲信用促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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