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文書號:邯環連罰字〔2022〕17-004號
處理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違法(違規)行為: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廠區內堆存有粉狀陶瓷原料仍未進行有效的覆蓋。
處理決定:處以罰款柒萬伍仟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2 年 11月 24 日
據公開信息顯示,邯鄲市峰峰礦區泥樂匯陶瓷有限公司負責人:孫某,地址: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彭城鎮,經營范圍:陶瓷產品研發,陶瓷原輔材料;陶瓷產品包裝、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來源: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平臺、企查查、邯鄲信用促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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