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文書號:邯環罰字〔2022〕17-079號
處理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參照《邯鄲市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試行)》。
違法(違規)行為:執法人員現場調取你醫院COD在線監測設備顯示1月29日9時50分、2月22日9時50分、4月16日9時50分自動標液核查結果分別為429mg/L、490mg/L、328mg/L;氨氮在線設備3月26日9時、4月5日9時標液核查結果為分別為32.15mg/L、21.75mg/L,以上結果均未達到《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 HJ355-2019》要求中試驗指標限值的±10%。
處理決定:罰款柒萬肆仟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 5 月30 日
據公開信息顯示,邯鄲市第四醫院(峰峰礦區中心醫院)負責人:吳某,地址:邯鄲市峰峰礦區,經營范圍:為人民身體健康醫療與護理保健服務。醫療與護理:預防保健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婦女保健科、兒科、眼科、口腔科、皮膚科、性病科、理療科、新醫療科、放射治療科、急診科、腫瘤科、中西醫結合科、麻醉科、檢驗科、功能科、醫學影像科、診療與護理。醫科大學邯鄲分校學生臨床實習,峰峰礦區衛校臨床實習,衛生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婦兒保健與健康教育。
來源:邯鄲市生態環境局平臺、企查查、邯鄲信用促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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