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依據:《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3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8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5條第2款。
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處理決定:罰款7000元,責令立即改正
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12月09日
來源:執法信息公開平臺、邯鄲信用促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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