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文書號:武綜執罰決〔2022〕E35號
處理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武安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水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試行)》第二條執行標準第一款。 依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違法(違規)行為:擅自在河北省邯鄲市武安市大同鎮羅義北莊村武安市耀鼎貿易有限公司廠區東墻外東南約1000米處取水的行為,屬于未經批準擅自取水。
處理決定: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25000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09月07日
據公開信息顯示,武安市耀鼎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曹某某,地址:河北省邯鄲市武安市大同鎮,經營范圍:鐵精粉、鐵礦石、白灰、鋼材、五金交電、建材(不含木材)、辦公用品、潤滑油;煤炭(含儲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來源: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平臺、企查查、邯鄲信用促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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