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文書號:邯環罰字【2022】08-9號
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
違法(違規)行為:2022年3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劉俊濤、柴現濤、耿麗紅到位于廣平縣美利大道南段東側的邯鄲市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該公司在原料倉東側存放有易產生揚塵的廢沙石混合物約100立方米,其中約有50立方米已采用抑塵網進行了覆蓋,約50立方米露天存放無任何抑塵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環境。
處理決定:罰款5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04月14日
據公開信息顯示,邯鄲市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某某,地址:廣平縣廣平鎮,經營范圍:混凝土的加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來源: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平臺、企查查、邯鄲信用促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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