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兒童彩妝”“兒童化妝品”看到的結果顯示,部分向兒童售賣且被兒童使用的化妝品實際上是成人化妝品,系“偽”兒童化妝品。在有的學校附近,學生在小賣部只需十幾元就可以買到帶有亮片的眼影、幾十元可以買到口紅等產品,這些產品均未有兒童化妝品標志
●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以及《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兒童化妝品均需要注明“注意事項”“特殊標志”,否則不得售賣。商家將非兒童化妝品向兒童售賣,顯然無法注明“兒童化妝品標志”,所以屬于違法行為
● 在環節,要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以及零售商家經營資質的審查,對沒有化妝品經營資質卻利用兒童玩具包裝兒童化妝品的,應認定為“超出經營范圍”并進行處罰;若以普通化妝品冒充兒童化妝品,則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玩具店里怎么在賣兒童眼影?化妝品成了兒童可以隨意買到使用的‘玩具’?”這是北京市朝陽區居民李青(化名)今年過年時的疑惑。
記者近日調查發現,不少兒童在使用兒童化妝品,但一些兒童化妝品卻在玩具店里,甚至出現在學校周邊的小賣部中,其中一些聲稱給兒童使用的化妝品并無兒童化妝品標志,且未寫明、提醒未成年人需在成人監護下使用。
實際上,為了規范兒童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發布了《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斗ㄖ稳請蟆酚浾哌M行了調查。
玩具店售賣兒童彩妝
沒有兒童化妝品標志
李青今年回老家過年時帶了一些面膜、口紅、眼影、粉底液等化妝品自用,結果被11歲的妹妹看到了,天天吵著“想要化妝”。經細問得知,上小學五年級的妹妹班上有不少女生化過妝,至少拍過好看的藝術照,有的還帶了淡粉色的潤唇膏到學校。
“妹妹羨慕同學的‘精致’,一定要我教她化淡妝的方法。”李青說。
考慮到妹妹年齡太小、皮膚嬌嫩,李青擔心她偷用自己的化妝品導致皮膚過敏,決定主動給妹妹買兒童化妝品使用。然而,當李青在購物平臺搜索框里輸入“兒童化妝品”“兒童眼影”“兒童口紅”后發現,不少兒童化妝品的售賣商家是玩具店。
經過猶豫之后,李青還是下單給妹妹買了一些看起來質量挺好的兒童化妝品,但收到貨發現,部分亮片眼影并沒有兒童化妝品標志。
山東濟南市民宗婧(化名)也在購物平臺的玩具店里給上幼兒園的小女兒買了些兒童化妝品。
宗婧告訴記者,女兒特別喜歡拿著眼影、口紅等彩妝朝臉上涂抹。
小女孩說話還不利索,在被記者問及為什么喜歡化妝時,她滿臉笑容、怯生生地點頭說:“喜歡,化妝可以讓我開心。”
宗婧坦承,她并不了解所購買的兒童化妝品的成分,只是看到店鋪聲稱這是兒童可以使用的化妝品,“但這些店鋪并不專營兒童化妝品”。
記者打開宗婧所給的兒童化妝品購物鏈接后發現,這是一個玩具專營店,鏈接名稱處標注“3歲至6歲小女孩的玩具”。
記者調查發現,在電商平臺上,確實有不少銷量很高的兒童化妝品套裝在玩具店售賣,如“××寶貝高端玩具”,玩具類型為“過家家”,商品名稱為“兒童化妝品玩具套裝××”。
在某店家的買家秀中,不少網友秀出了孩子涂抹口紅、眼影等的照片,部分照片主角看起來是四五歲的學齡前兒童,孩子稚嫩的臉龐因腮紅而顯得過于紅潤,眼睛因粉色眼影看起來有些腫脹,小嘴涂了大紅色口紅。
該店鋪所售化妝品并未提醒兒童在成人監護下使用。在評論區中,有網友問“有小金盾(兒童化妝品標志)嗎”,個別買家回答說“沒有”,更多買家的回答是反問“小金盾是什么”,還有買家稱使用后有一點副作用,“涂了眼影或者腮紅,孩子有一點癢癢”。
根據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兒童化妝品,是指適用于年齡在12歲以下(含12歲)兒童,具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功效的化妝品。標識“適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詞語或者利用商標、圖案、諧音、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包裝形式等暗示產品使用人群包含兒童的產品,按照兒童化妝品管理。
同時,我國鼓勵化妝品經營者分區陳列兒童化妝品,在區域公示兒童化妝品標志。對于電子商務平臺內兒童化妝品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兒童化妝品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則應當全面、真實、準確披露與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并在產品展示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兒童化妝品標志。
兒童化妝品標志“小金盾”由國家藥監局發布,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妝品,須標識兒童化妝品標志。
也就是說,“小金盾”是兒童化妝品區別于成人化妝品、消毒產品、玩具等其他易混淆產品的區別性標志,非兒童化妝品不得標注這個標志。
在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姚金菊看來,無論是在實體店還是在電子商務平臺上兒童化妝品,均需注明、公示“小金盾”標志,未在包裝展示面/頁面注明、公示“小金盾”的兒童化妝品,涉嫌違法。
成人化妝品賣給兒童
學校周邊很容易買到
記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搜索“兒童彩妝”“兒童化妝品”看到的結果顯示,部分向兒童售賣且被兒童使用的化妝品實際上是成人化妝品,系“偽”兒童化妝品。
比如,某平臺一家店鋪售賣一款“兒童節專用化妝品套裝”,包含隔離霜、粉底液、腮紅、定妝散粉、口紅、30色眼影盤、眼線筆、睫毛膏等產品。該產品號稱“一套即可!多場景適用。經權威檢測,可安心購買。植物彩妝,媽媽更安心”。
記者問賣家:“這是兒童化妝品嗎?”客服回復說:“隔離霜、粉底液、腮紅、卸妝水、面霜、口紅、定妝散粉這幾個主要產品有‘小金盾’標識,其他的暫時還沒有申請下來。產品安全溫和,可以放心選購。”
因未提及眼影、眼線筆、睫毛膏等產品,記者向客服確認這幾款產品是否屬于兒童化妝品,客服稱“暫時沒有‘小金盾’標志”,但“小孩可以用,挺溫和、好用,顧客反饋都不錯”。
某連鎖大牌線上護膚美妝店售賣一款“兒童舞臺妝表演化妝套盒,眼影腮紅粉餅一體無毒彩妝”。記者咨詢客服:“這款屬于兒童化妝品嗎?”客服回答:“不屬于兒童化妝品,沒有‘小金盾’標志。”記者問少兒舞蹈班表演節目是否可以使用?客服稱:“可以使用,上妝不會顏色淡,效果很好”。
記者看到,這款化妝品在一周內有超過200人購買,超過900人加購。評論區有290多條評論,絕大多數是好評:“買來給孩子表演用的,東西很全”“化妝工具是全套,眼影、粉底、腮紅、散粉、化妝刷、粉撲全都有”“我家丫頭太喜歡了”。
記者還走訪了北京市朝陽區、西城區多家大型商超和護膚品彩妝店,發現大部分商家并未將兒童彩妝和成人彩妝作區分。
在一家成人彩妝連鎖店,記者稱要給上小學的表妹購買兒童彩妝,店員稱沒有專門的兒童彩妝,但“可以幫忙配個套盒”。記者問有沒有副作用,店員稱“選敏感肌膚可以使用的、溫和一些的,很多孩子演出都買我們家的彩妝,用起來沒有區別”。
記者在一家便利店購買了一款價格20元名為“兒童演出亮片眼妝”的彩色眼影,反復詢問商家該商品是否專門供兒童化妝使用,對方稱“是”。記者付款后拆開商品包裝,發現該商品并不屬于兒童化妝品,甚至未寫生產許可證號,制造廠家經營范圍并不包括兒童化妝品。
記者還發現,部分地區中小學附近也有商家售賣化妝品,而且商家將成人化妝品給兒童。
在山東某地一小學附近的小賣部中,學生只需十幾元就可以買到帶有亮片的眼影、幾十元可以買到口紅等產品,這些產品均未有兒童化妝品標志,商家介紹說銷量挺好,“淺色口紅賣得不錯,還有帶顏色的潤唇膏,上課涂了不會被老師發現”。
在某短視頻平臺上,有博主進行“小學門口文具店化妝品測評”。博主在一所小學門口購買了小花粉底液、彩妝修容筆、化妝品全家桶(眉筆、眼線筆、眼影、腮紅等),在嘗試小花粉底液后,她感嘆道“天吶,淡淡奶油肌,這也太絲滑了,連痘印等都能遮個七七八八,這個才19.9元”“蜜桃色眼影盤、大地色眼影盤、雙色腮紅,還有兩根眉筆和眼線筆,居然還有刷子”。
學校周邊可以售賣非兒童化妝品的口紅、眼影嗎?
在姚金菊看來,商家不得向兒童非兒童化妝品。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兒童化妝品均需要注明“注意事項”“特殊標志”,否則不得售賣。商家將非兒童化妝品向兒童售賣,顯然無法注明“兒童化妝品標志”,屬于違法行為。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步峰認為,如果此類產品是兒童玩具,即按照玩具標準生產出來的“口紅玩具”“腮紅玩具”等產品,不作為化妝品管理,相關部門應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依據相關標準對玩具材料的相關元素含量進行檢測。同時,應當查明經營者是否具備經營化妝品的資質,如果未取得化妝品資質,則屬于違反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經營者應當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對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玩具在顯著位置標注注意事項,若未注明則不得。違反規定,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張步峰說。
應全面落實監管規定
學校周邊設安全區域
針對兒童化妝品亂象,受訪專家給出了治理建議。
“兒童包含幼兒園小朋友和小學生。商家會利用兒童特有心理,將熱門卡通、網絡游戲、時興玩具等元素融入化妝品包裝中,引發兒童對化妝品的好奇心,兒童群體間也會相互影響。”姚金菊說,應該加強對兒童化妝品的監管。
“我國對兒童化妝品的監管非常嚴格,專門出臺《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以期對兒童化妝品從生產到進行全流程監管,保障兒童使用化妝品安全。”張步峰說。
張步峰解釋說,在生產環節,須依照《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嚴格把控兒童化妝品的配方設計、使用原料,使其符合科學性、必要性的生產要求。在包裝環節,督促責任主體嚴格落實我國《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中顯著標明“小金盾”“注意”或者“警告”等引導語的標識,以及不得標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與食品有關圖案等法定要求。
張步峰認為,在環節,要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以及零售商家經營資質的審查,對沒有化妝品經營資質卻利用兒童玩具包裝兒童化妝品的,應認定為“超出經營范圍”并進行處罰;若以普通化妝品冒充兒童化妝品,則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罰。還應倡導者具備經營資質,積極履行《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中規定的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分區陳列兒童化妝品的法律責任。
“在監督環節,需要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不同商家的狀況,將行為較為集中的化妝品經營者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以保障兒童化妝品的使用安全。”張步峰說。
受訪專家認為,當前應該全面落實《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有關主管部門需要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和監督抽檢頻次,對發現的兒童化妝品違法行為及時立案查處;暢通投訴渠道,保障消費者權益,對家長購買、孩子使用兒童化妝品過程中發生的投訴舉報,要高度重視,及時處置。
在姚金菊看來,針對學校周圍售賣非兒童化妝品的現象,應該依法賦予商家對非兒童化妝品負有注意或者警告義務。同時,從市場監管方面來看,可以依托“學生安全區域制度”展開監管。
例如,《北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試行)》規定,在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相關部門按職責重點整治學校周邊環境秩序,加強對學校周邊經營服務場所、經營服務活動監管以及治安狀況、交通秩序整治。
“除了加強監管外,還應鼓勵市民對學校周邊非法售賣非兒童化妝品或質量不合格的兒童化妝品的行為進行舉報。”姚金菊說。
家長在給兒童挑選化妝品時,需要注意什么?
張步峰認為,不要盲目購買標注“食品級”“可食用”標記的產品,此類標識在《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中被明確禁止。如果消費者無法辨認化妝品是否為兒童化妝品,應當主動向經營者詢問,并可以通過“化妝品監管”App查詢產品注冊或者備案信息,切勿將美妝玩具當成兒童化妝品使用。
張步峰提醒說,要為不同年齡階段的兒童選擇合適的化妝品。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0歲至3歲嬰幼兒使用的化妝品功效宣稱中不包括美容修飾、卸妝等“彩妝”類別。為此,家長們不要為3歲以下嬰幼兒購買“彩妝”。如果彩妝化妝品標簽宣稱3歲以下嬰幼兒可使用,則屬于違法行為。
姚金菊說,“小金盾”并非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化妝品包裝上標注“小金盾”,僅說明這個產品屬于兒童化妝品,其目的為“提高兒童化妝品辨識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并不代表該產品質量安全得到認證。因此,除注意“小金盾”外,家長購買時還需認真查看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文件,選擇證照齊全的正規商家進行交易。同時,作為消費者,應當關注商家信息、產品口碑、證據留存等事宜。
本報見習記者 丁一
本報記者 文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