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快遞包裝標準化、循環化、減量化、無害化,避免過度包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優先采購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使用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包裝產品,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
《辦法》要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辦法》指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用戶同意代為確認收到快件的;
(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
(三)拋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其中,第二十六條還提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范,保障服務質量,并符合下列要求:依法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登記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實的,不得收寄;對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進行查驗,登記內件品名等信息,寄件人拒絕內件信息或者的內件信息與查驗情況不符的,不得收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按照約定在承諾的時限內將快件投遞到收件地址、收件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