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布的涉農民事典型案例中,就有這樣一件涉及“買青山”合同效力的案件。
2021年11月30日,杜某某求購全某某所種植的尚在生長期內的蘿卜,雙方協商后達成“買青山”合意并簽訂合同。2021年12月7日起,全某某多次通知杜某某接收蘿卜,杜某某予以拒絕。2022年1月15日之后,杜某某稱在案涉蘿卜中發現灰霉點,電話通知全某某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退還已付款。
審理法院認為,案涉雙方雖約定了解除合同的相關情形,但未就約定解除情形中“灰霉點”的定義達成一致,杜某某未能證明蘿卜存在合同約定的“灰霉點”或者其他病蟲害情形,亦未證明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案涉合同。全某某已履行了交付蘿卜的合同義務,杜某某拒不接收案涉蘿卜構成違約,應承擔案涉蘿卜毀損、滅失的風險。法院判決杜某某清償全某某剩余蘿卜款并駁回了杜某某的訴訟請求。
據悉,該案判決對于保護農產品交易市場穩定、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同時,相關人民法院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向轄區農民推薦使用標準化示范合同文本,為“買青山”交易模式填漏洞降風險,規范轄區農產品交易市場秩序,保障轄區農產品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來源:新華社,記者: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