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淳安:民刑一體履職揭開案中案真相
范躍紅 姜利丹
“這個重陽節終于可以安心過了,以后可千萬得小心,別再上當受騙了!”10月23日,家住浙江杭州的朱大伯對老伴陳大媽說道。從2015年至2023年,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申訴到改判,為追回被騙的房款,八年來朱大伯一直在通過法律尋求公道。這次,在浙江省淳安縣檢察院依法通過刑事檢察追責被告人,推動民事案件再審改判,朱大伯終于成功挽回了財產損失。
抵押房產借款陷入糾紛
事情要從2014年說起。陳大媽當時因為娘家著急用錢,又不好意思向老伴開口,便打算借款。但她先后找到的兩家借貸公司均以陳大媽年紀大、借款金額小為由拒絕借貸。后經人介紹,陳大媽得知劉某專門從事民間借貸,可以借錢。為此,她便打算瞞著老伴,將其與朱大伯共有的一套位于淳安縣千島湖鎮的閑置房產作為抵押,向劉某借款。
2014年9月12日,陳大媽帶著身份證、房產證等相關證件,找到了劉某。了解陳大媽的借款需求后,劉某提出,要求陳大媽先將房屋抵押過戶給他,等錢款還清后再過戶回來。當時陳大媽覺得房子只是暫時抵押出去,以后還能收回,便答應了劉某的要求。隨后,陳大媽與劉某一起來到房產中介公司,并找人冒充朱大伯在房屋協議上簽字,約定以65萬元作為房屋價款。協議簽訂當天,雙方就完成了房屋過戶手續,劉某向陳大媽轉賬40萬元。
按照口頭借貸協議,陳大媽每月需向劉某支付1.46萬元利息,還款期限為一年。劉某還特別要求陳大媽不要將利息直接轉給他,而是轉給其朋友李某。盡管心存疑惑,但因劉某轉錢迅速,陳大媽還是很快打消了顧慮,并按要求每月將利息轉給李某。
然而,臨近還款日期,陳大媽多次找劉某協商還款事宜,劉某卻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不接受還款。直到陳大媽因骨折住院,沒能及時歸還利息,劉某打電話過來催討時,借款的事情才被朱大伯發現。
得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后,朱大伯認為房屋協議上自己的簽名系他人冒簽,當屬無效。但劉某卻稱他與陳大媽之間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借貸關系。為了要回房產,朱大伯于2015年8月3日到法院起訴了劉某和陳大媽等人,請求法院確認二人私下簽訂的房屋協議無效。
法院認為,雖劉某等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朱大伯同意(夫妻共同財產,朱大伯未簽字)將案涉房屋出賣,然該節事實并不必然導致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在朱大伯未舉證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下,該房屋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朱大伯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此案經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和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后,仍以朱大伯敗訴告終。
深挖“套路貸”線索
“我名下的房子,沒有經過我本人簽字同意,怎么能被賣掉呢?”2020年4月18日,朱大伯向淳安縣檢察院申請了民事生效裁判監督。
接到申請后,檢察官查閱了卷宗并向金融機構調取了當事人資金流水,認為查清本案真相的突破口在于厘清陳大媽與劉某之間是借貸關系還是房屋買賣關系。同時,檢察官還從中發現本案中隱藏著涉嫌“套路貸”的案件線索。
通過審查分析民事申訴材料細節,檢察官發現與正常的房屋買賣交易相比,本案疑點重重:第一,房屋價款為65萬元,而同期同地段同面積房屋市場價格在110至130萬元之間,該價明顯偏低,有違正常房產交易常理;第二,劉某稱房屋價款中有25萬元系現金支付,但其作為長期從事民間資金拆借人員,理應知曉大額現金交付存在的法律風險,在可以通過轉賬支付的情況下,選擇現金交易亦不合常理,并且劉某也未能該筆款項的收據;第三,當事雙方并不熟識,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過戶、支付價款等全部流程在僅8小時內就完成,且陳大媽是一名六十多歲的老人,如此倉促處置房產,合理推測劉某可能存在獲取非法利益的意圖;第四,案涉房屋的配套車庫并未被,朱大伯夫婦長年居住在杭州城區,在千島湖鎮單獨留下車庫不符合常情。因此,該院研判后認為,劉某可能涉嫌“套路貸”。
在詢問陳大媽的過程中,檢察官還得知,所謂65萬元“購房款”,陳大媽實際只收到36萬余元,是劉某轉賬的40萬元在扣除一個月利息以及房屋過戶時的稅款、中介費等費用后的余款,而劉某所稱現金支付的25萬元,陳大媽并沒有收到過。經調取陳大媽的銀行賬戶明細,檢察官發現陳大媽在2014年12月9日收到轉賬40萬元后又立即取現3.6萬元,這與她的陳述相吻合。
同時,檢察官在核對當事雙方銀行流水時還發現,陳大媽曾多次轉賬給案外人李某,而李某又與劉某之間存在多次資金往來。結合陳大媽的敘述和的證據,檢察官認為,劉某授意陳大媽通過轉賬給李某向其支付債務利息的可能性較大。
此外,檢察官還在調查中發現朱大伯在起訴劉某之前,曾找對方協商房子過戶的事情。此后不久,劉某就以80余萬元的價格將案涉房屋,售價低于市場價約30萬元。由此可見,劉某急于拋售房子套現的意圖十分明顯。
依法追回被騙房款
經過全面調查,案件的基本事實逐漸清晰。經分析研判,該院認為,劉某以借貸關系為名,讓陳大媽用房產作為抵押,通過制作假交易流水、讓他人收取借款利息、請他人作偽證等方式虛構房屋買賣交易,其行為符合“套路貸”以民間借貸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實的特征。
為此,淳安縣檢察院及時將調查發現的劉某涉嫌詐騙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并列出詳盡的偵查重點清單,主動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及時跟進案件動態。
2021年7月22日,該院以劉某涉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淳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單獨或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2022年8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1萬元,并責令退賠朱大伯、陳大媽損失房款83萬余元。劉某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外,案涉第三方收款人李某因在其他案件中涉及虛假訴訟被另案處理。
根據刑事判決結果,杭州市中級法院于今年3月14日裁定撤銷朱大伯訴劉某、陳大媽等人案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截至目前,該案所涉案款已全部執行到位。
小貼士
“套路貸”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一條第一款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