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某小區某棟9層住宅樓業主于2017-2018年商議加裝電梯,44戶業主中有32戶業主同意。居住于3樓、年近八旬的業主郭某因有異議未參與出資。電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補交相應集資款后使用電梯,但32戶業主認為郭某前期對加裝電梯有異議,導致加裝電梯工程延誤一年多,反對其使用電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在按前期加裝電梯籌資方案支付10077元費用后,對新建電梯擁有與32戶業主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電梯在使用屬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與其他業主對電梯享有使用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郭某使用該電梯并不屬于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亦不會導致其他業主使用電梯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故無須經多數業主同意。依據公平原則,使用電梯應以交納集資款為前提,故法院判決郭某支付增設電梯集資款后,由該住宅業主代表向郭某電梯卡,供其搭乘電梯使用。宣判后,32戶業主提出上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指出,加裝電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錯綜復雜,鄰里之間應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堅持自愿平等、友好協商、兼顧公平的原則開展協商,共同營造和諧舒適的居住環境。郭某已80歲高齡,確有使用電梯的客觀需要,其在加裝電梯期間提出異議屬于正常表達意見的范圍,若其他業主以此為由拒絕高齡老人使用電梯,不符合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他業主如認為郭某阻礙電梯加裝的行為給其造成損失,可另案主張權利,但不能以此拒絕郭某在補交集資款后使用電梯。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