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票務管理
大型演出活動實行實名購票和實名入場制度,每場演出每個身份證件只能購買一張門票,購票人與入場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
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平臺應當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
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建立大型演出活動退票機制,設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費標準,保障購票人的正當退票權利。
進一步提高大型演出活動門票比例,演出舉辦單位面向市場公開的門票數量不得低于核準觀眾數量的85%。對其余15%的門票,應當在演出前24小時進行個人信息綁定,做到“實名綁定、實名入場”。
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明示其授權的票務代理機構,引導消費者從合法渠道購買門票。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告知消費者購票、入場和退票規則。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督促演出舉辦單位、演出票務平臺將大型演出活動的票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演出項目的名稱、演出時間、演出場次、門票數量、票務方案、票房收入等信息)實時傳輸至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臺,進一步加強大型演出活動票務信息管理。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大型演出活動舉辦方和場地方工作票證的管理,嚴格控制發放范圍,防止工作票證流入市場被非法買賣。
加強演出現場管理
加大違法行為打擊力度
文化和旅游市場管理部門、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大型演出活動的實地檢查,現場核驗演員信息及演出節目內容,嚴禁擅自變更演員及演出內容,嚴禁假唱、假演奏等違法違規行為。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演出票務平臺的管理,依法處置未履行核驗票務經營單位資質及演出批準文件義務、為倒賣門票服務等違規行為。
公安機關要加大對倒賣演出票證的打擊整治力度,全面收集網上網下倒賣炒作票證信息,及時發現加價、變相加價票證的線索,嚴打網上網下倒票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引導觀眾文明觀演
強化信用監管
演員經紀公司及相關演藝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對演員的教育、提醒,積極引導演員時刻敬畏法律紅線,嚴守道德底線。鼓勵演員主動發聲,引導觀眾遵守演出現場管理規定,共同維護演出秩序。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依照《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對大型演出活動中存在面向公眾門票數量低于核準數量的85%或者為倒賣門票、買賣演出工作票證便利等情形的演出舉辦單位及票務代理機構,依法認定為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對失信主體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對其申請營業性演出、大型群眾性活動等行政許可事項予以重點關注,在行政獎勵、授予稱號等方面予以重點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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