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濱利用擔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西省分行黨組副書記、副行長,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交通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交銀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廣發銀行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項上幫助,本人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25億余元。2012年1月起,王濱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和國家工作人員境外存款申報制度,將共計折合人民幣5642萬余元的外幣存入其親屬在香港開立的銀行和證券賬戶,隱瞞不報。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隱瞞境外存款罪。王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王濱隱瞞境外存款犯罪系自首,可予從輕處罰,并與其所犯受賄罪并罰。鑒于王濱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王濱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總臺央視記者 奚丹霓 張賽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