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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不成反背債 培訓貸騙局亟待整治

來源:工人日報編輯:保存2023-05-29 17: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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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機構以“包高薪就業”為噱頭,誘導求職者借貸參加崗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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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互聯網投訴平臺,關于培訓貸的投訴層出不窮。不少求職者陷入這一圈套,不但沒能找到工作,還要按時還貸,苦不堪言。對此,專業人士提醒,應聘工作本身不需要任何費用,求職過程中如遇需要培訓并辦理貸款的情況,一定要謹慎對待。

  畢業近一年,張浩宇不僅沒找到工作,還背上了貸款,每月還貸1200元,至今尚未還清。

  “一開始,這家企業邀請我去面試,面完說我沒有工作經驗,要對我進行培訓。結果,不僅工作沒著落,我還被忽悠辦了培訓貸。”近日,張浩宇向《工人日報》記者講述了他遭遇培訓貸的經歷。

  記者調查發現,身陷培訓貸騙局的求職者遠不止張浩宇一人。一些機構以“包就業”“拿高薪”“找不到工作就退費”為噱頭,誘導求職者向貸款機構借貸,用于參加崗前培訓。不少求職者因急于找到工作而落入這一陷阱。

  名為招聘,實際誘導求職者借貸

  2022年7月,從江西一家職業技術學院畢業后,張浩宇計劃到重慶找工作。當月底,他接到重慶某軟件公司邀請面試的電話,“我并沒有向這家公司投過簡歷,但想著還沒找到工作,就去看了看。”

  面試過程中,該公司招聘人員表示,張浩宇工作經驗不足,需要先接受培訓,才能為他推薦工作,并且承諾培訓之后包就業。在招聘人員的勸說下,張浩宇與該公司簽訂了《實訓協議》,接受了為期3個月的培訓,并通過某分期借款平臺貸款1.98萬元,用于支付培訓費。

  記者在這份《實訓協議》上看到,該公司聲稱是從事軟件測試領域的專業技術公司,擁有雄厚的專家技術團隊、廣泛的企業就業資源,專注于為企業軟件測試咨詢與培訓,并定制化軟件測試人才培養。培訓內容為軟件測試方向的技能提升,以及表達、溝通、面試等能力培養。

  培訓過程中,張浩宇發現該公司的培訓內容與宣傳嚴重不符,不僅沒有實操培訓,授課內容在網上也都可以查到。“所謂的推薦工作,只是轉發網上的招聘信息。甚至教學員虛假填寫未參與的工作項目和工作經歷來提高簡歷質量,從而騙取面試機會。”

  記者了解到,開展技能提升培訓需要取得辦學資質。而張浩宇咨詢相關部門后了解到,該公司并未取得相應的辦學資質。他意識到,該公司名為招聘,實際干的卻是培訓并誘導求職者借貸的“生意”。

  包就業拿高薪,都是套路

  記者在黑貓投訴平臺檢索發現,不少求職者投訴該軟件公司,反映其以招聘的名義邀請面試后,誘騙求職者辦理培訓貸。

  記者注意到,《實訓協議》中規定,該公司為完成培訓并符合畢業標準的學員就業推薦服務。在學員成為合格畢業學員的80個工作日后,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協議約定,導致學員未能就業的,退還50%的學費;在學員成為合格畢業學員的120個工作日后,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協議約定,導致學員未能就業的,再退還剩余50%的學費。

  距離培訓結束已有大半年時間,張浩宇仍未找到工作,但該公司拒絕退還培訓費用。他又聯系借貸平臺要求退款,該平臺表示要找培訓公司退款。目前,張浩宇每個月還貸1200元,要還到今年7月。

  記者采訪了解到,求職不成反被培訓貸纏身的人還有不少。2022年5月,求職者夏晨飛在南京一家機構培訓了3個月。該機構聲稱培訓后包高薪就業,3個月未就業的,退全額學費。于是,夏晨飛便從機構處分期貸了1.8萬元學費。令他沒想到的是,培訓內容很“水”,對找工作幫助不大。夏晨飛聯系機構要求退款,被機構拒絕。

  此外,長沙、西安、武漢等地媒體也曾報道當地企業出現“招聘變培訓”的騙局。

  綜合多位求職者的投訴信息,記者梳理了這類培訓貸的套路:以求職者工作經驗不足為由,向其推薦包就業的崗前培訓,并要求求職者向指定借貸機構貸款上萬元,用來支付培訓費用。而培訓結束后,這些機構往往難以兌現承諾,或推薦工作與承諾相差甚遠,導致求職者既沒有實現就業,又陷入借貸的“圈套”。

  建議多部門協作加強監管

  有心理分析師指出,“招轉培”套路是一場利用求職者弱勢心理的騙局。招聘者會用“崗前培訓能幫你快速上手”“更好的職業前景”等話術,讓求職者感覺面試單位的出發點和解決方案是從幫助他的角度考慮,照做后會有高收益,進而逐漸卸下防備,陷入培訓費與未來高工資待遇及機會相對比的心理博弈中,逐漸失去理智,最終掉入這場心理陷阱。

  那么,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嗎,求職者可以要求退款嗎?

  對此,北京福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志友律師表示,如果企業用欺騙手段與求職者簽訂合同,合同本身具有欺詐性質,求職者可在知曉受欺詐后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依法撤銷培訓合同。培訓合同被依法撤銷后,求職者可以要求培訓機構退還培訓費。

  “而針對貸款問題,由于求職者大多用真實身份貸款,且被培訓機構要求簽訂《學費分期知情同意書》,可以說是正常的借款合同,要想撤銷這一合同有難度。”張志友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擔?;蛞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應聘工作本身不需要任何費用。求職過程中,如遇需要培訓并辦理培訓貸的情況,一定要謹慎對待,核實有無收費的法律依據,并注意保留相關材料。

  在劉俊海看來,培訓貸陷阱持續存在,暴露出監督管理還有漏洞。他建議打造多部門協同執法的監管機制,對開展培訓貸的機構加大處罰和打擊力度,增強監管威懾力,凈化網絡招聘的市場環境。(楊召奎)(部分受訪者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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