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5月2日,已有十余名女性發聲,指自己曾被史航在不同場合性騷擾。在史航于5月1日在網絡平臺上回應“情況不屬實”之后,其中五位還發布了聯合聲明,明確表示“不認同史航的回應”,了部分可以證明史航實施性騷擾的證據,并要求史航就他的性騷擾行為公開向全體受害者道歉。
對此,史航5月2日回應“不存在性騷擾”,稱“和幾個當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過穩定關系的前任。”5月3日晚,當事人之一的“小默”在網絡平臺發長文表示,“歡迎您自行品判:我究竟算不算他的‘前任’,‘施害者’與‘受害者’究竟存不存在,我和他是‘沒談攏的情感關系’,還是‘被摧殘的霸凌關系’。”目前該文已獲七十余萬點贊。
事實上,近幾年來,性騷擾議題不斷受到關注,公共空間上相關討論越來越多也越來越深入。史航事件中,當事人一方聲稱存在親密關系,而另一方堅稱系被欺凌被騷擾,令大眾在法治框架下重新審視個體權利的邊界、人際交往的尺度這些日常問題。
接受中新社記者專訪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鄧麗副研究員指出,中國的法律制度一直在不斷調整和發展,力求更有效地通過法治路徑禁絕性騷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性騷擾的界定越來越清晰,其中“違背他人意愿”“違背婦女意愿”、采用“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這些要素是比較分明的。不過,關于“性騷擾”本身缺乏清晰的指向,這點目前或許更多須依賴學理來解釋。
在鄧麗看來,性騷擾是指向“性”、包含“性意味”的騷擾,而騷擾本身是越界、侵擾他人安全和安寧,這里的“界”就是法律規定的個人權利邊界,具體來說就是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可進一步細化為生命安全、生命尊嚴、身體自主、行動自由和身心健康等。
她指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0條第2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4、25條也明確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通過制度建設和處置措施防止、制止和處置性騷擾事件,未盡到責任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她(他)為什么不報警呢?”不少網友在網絡平臺留下這樣的疑問。對此,鄧麗說,“個案中,受害人常常覺得搜集證據很困難,也很消耗時間和精力,但這確實是通過程序正義謀求實質正義難以避免的成本,因為法律在追求正義的同時也要避免誣告和濫訟。”但是鄧麗認為,一旦舉起法律武器,受害人其實就已經邁出了維權的第一步,比如投訴和報案本身都可以成為后續民事訴訟中舉證侵害事實存在的證據之一。
對于最大限度減少和杜絕性騷擾事件的發生而言,在法律層面之外,從社會層面來說,尚須更多增進公眾認知、反思流風陋俗,包括了解和共情受害人的困難處境,避免隨意、偏頗和不負責任的評判和指責。鄧麗指出,尤其要在職場文化中倡導以平等和尊重促成合作與團結,避免層級思維越過正常工作邊界侵入私密個人空間,同時也使弱勢主體陷入被動處境,從而滋生甚至助長性騷擾行為。
“事實上,我們應該認識到,性騷擾不僅侵害了受害人的個體權益,還侵害了健康文明的工作環境,妨害了工作場所的競爭與合作。”鄧麗強調,工作場所或者更廣義地說職場業界的性騷擾防治非常重要,也正因如此,作為社會議題的反性騷擾具有特殊價值和深刻意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