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因患不孕癥需做輔助生殖助孕手術,向公司申請病假未獲批準,并被公司以連續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2月27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糾紛,判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女工停工期間工資。
【案情回顧】
劉女士于2020年結婚,并于2021年12月入職重慶某建筑標準設計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期限一年,約定工作地點為重慶。因劉女士患有不孕癥,2022年5月23日起,劉女士陸續向公司請假到醫院做人工助孕手術檢查、住院治療,連續請假3天獲批準。5月26日,劉女士在醫院通過輔助生殖助孕手術采取卵子,因術后腹脹、進食差、頭昏等狀況被診斷為卵巢過度刺激綜合征。醫院于5月27日出具《診斷證明書》,建議劉女士休假14天。
在此期間,劉女士向公司請病假均未被批準,公司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遭劉女士拒絕。后該公司分別于5月30日、6月1日兩次催促劉女士返崗并發出《返崗通知書》,劉女士于6月13日醫囑休息期滿后返回崗位。6月16日,公司以劉女士連續曠工為由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劉女士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其停工期間工資。
【庭審過程】
庭審中,公司認為,不孕癥不是疾病、人工輔助生殖不屬于女性職工的特別保護。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工的權利,有權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和勞動者各方面的表現情況,自主地決定用工形式、用工辦法。劉女士請假未被批準,連續曠工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故做出開除決定。
劉女士則認為,自己作為一名勞動者,應該享有平等就業、選擇職業和休息休假的權利。且她已經明確告知公司自己患有不孕癥在進行人工輔助生殖。公司的做法剝奪了她作為一名女性勞動者應該享有的特殊勞動保護權益。
【審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生育權是女性的一項基本人權,是與生俱來不能被剝奪的權利。生育權包括公民有自由而負責的決定是否生育、生育時間、生育數量、生育方式等生育決定權,以及保障自己的健康和保持生育能力的生育保障權以及獲得特定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權。因此,患不孕癥的勞動者有獲得咨詢和治療不孕癥的權利。
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支付王女士停工期間工資。
【以案說法】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孕期既包括自然受孕也包括進行人工輔助生殖受孕,人工輔助生殖受孕必然需要一定期間的治療和康復期。
女性生育權的保障,不僅關系女性權利與自由,同樣關系國家和民族的可持續發展,全社會都有義務鼓勵、保障女性生育權的行使,這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作為企業,應當積極構建生育友好的就業環境,相應的工作條件來保障女性生育權的行使。
“具體到本案,該公司認為不孕癥不是疾病、人工輔助生殖不屬于女性職工的特別保護的認知是狹隘且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北京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李建律師表示。(工人日報記者 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