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雪峰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王雪峰,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擔任河北省紀委常委、秘書長、副書記、常務副書記,河北省監察廳廳長,唐山市委書記,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退休前擔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