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提出,參保單位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部分全部計入統籌基金,統一管理使用。起付標準及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下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和個人按比例承擔。
住院參保職工在一、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500元、650元、800元?;踞t療保險住院起付標準以上,在職職工在一、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政策范圍內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95%、92%、87%,退休人員支付比例分別提高1個百分點。統籌基金支付的日限額標準: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分別為30元、40元、50元。
門診統籌年度起付標準為100元(含)。在職職工45歲以下、45歲(含)以上醫保統籌基金政策范圍內年度支付限額分別為2000元、30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0%;退休人員醫保統籌基金政策范圍內年度支付限額為3500元,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參保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在職轉退休,從辦理之日次月起,為其變更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統籌基金支付限額。
建立門診慢性病制度,省本級設定55種慢性病。年度起付標準為200元,多種慢性病年度內不重復計算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的政策范圍內病種醫療費用,個人負擔50%,統籌基金支付50%;不同病種分別設定年度限額,單一病種統籌基金年度支出不超過該病種年度限額,認定兩種及以上慢性病的,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元。門診慢性病費用單獨執行年度最高限額管理,不與住院醫療費用合并計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建立門診特殊病制度,省本級設定8種門診特殊病。其中“腎功能不全門診血液透析治療、腹膜透析治療”實行單病種管理,定額、限額結算;其他7種病種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門診醫療費用按住院待遇支付,即:一個年度按一個住院人次計算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后,統籌基金按住院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