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按照國家醫保局《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進銷存”管理,實時向經辦機構上報藥品“進銷存”數據。
通知要求,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服務協議內容進行補充完善或簽訂補充協議。定點零售藥店對個人賬戶可支付的部分醫療器械類、消毒類產品要在醫保專區集中陳設擺放,并明確醫保支付標識。門診慢特病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需憑定點醫藥機構處方。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以醫保基金支付為由開展促銷活動,誘導參保人購藥。
通知提出,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依托醫保智能監管子系統,充分運用智能監控等手段,建立門診統籌基金的全流程動態管理機制。要健全初審、復審等業務流程,對全量醫?;鸾Y算單據開展全面審核。要建立規范的初審、復審兩級審核制度,對定點醫藥機構上傳的全量醫保基金結算單據做到初審全覆蓋。要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按照規定的抽查比例對初審通過的費用進行復審。要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違反實名制就醫、超量開藥、重復開藥等醫療服務行為和藥品及醫用耗材“進銷存”、外配處方、高額處方的核查。要對門診統籌就診人次、醫療費用異常增長等情況進行重點監控。要對初審發現的疑似違規費用通過調閱病歷、日常核查等方式進行核實,查實的違規費用按規定予以追回。
通知強調,加強數據篩查嚴厲打擊騙保行為。河北省醫保局將針對定點零售藥店串換藥品、虛構診療費用等問題建立監控模型,對異常數據開展實時監控,相關疑點數據由各統籌區核實查處;各統籌區醫保部門要完善定點零售藥店監管規則,建立篩查模型;各級醫保部門要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嚴肅依法依規處理不斷健全定點零售藥店長效監管機制。
通知要求,完善醫保服務信息。各統籌區醫保部門要組織轄區內定點零售藥店完善定點藥店基本信息。各統籌區醫保部門要對所有開展集中帶量采購的藥品、醫用耗材限價進行梳理規范,在醫保平臺維護限價,確保全省限價政策執行統一。同時,落實全省無異地政策,各級醫保部門要對轄區內定點零售藥店統一排查測試,確保全省各統籌區醫保憑證通刷。要對門診統籌藥店統一排查測試,確保參保人在相應藥店能享受門診統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