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條件方面,《指導意見》規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由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擬占用小區公共道路等設施的,《指導意見》規定,應由設施相關的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在資金來源方面,《指導意見》明確包括業主自籌、財政補貼、社會投資和捐贈三方面,刪除了可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納入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并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的內容。
在組織實施方面,《指導意見》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行政審批流程進行了優化簡化,將施工許可證辦理時限壓縮至1個工作日內,并要求各地公布施工許可證辦事指南及材料清單,方便群眾企業辦事;對于工程投資額在100萬以下或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加裝電梯項目,可由業主決定不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優化工程驗收流程,業主或委托的建設單位可向各地聯合驗收牽頭部門一并提交聯合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申請,由聯合驗收牽頭部門和建設單位約定時間,竣工驗收、聯合驗收和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同步進行,驗收可一次性完成,程序全面優化。
在政策措施方面,《指導意見》提出,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區用地范圍內加裝電梯的,在不增加與電梯無關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積情況下,不需辦理占用土地等相關手續,增加的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再補繳地價款,也不需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后新增面積為加裝電梯協議范圍內全體業主共有,不予按房屋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房屋產權發生轉移的,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承接和履行人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