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十一部門出臺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辦法
河北日報訊(記者郝東偉)為強化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工作,日前,河北省應急管理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等11個部門印發《河北省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提高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和管轄層級受理舉報事項。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北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消防等部門(以下統稱有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領域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辦法強調,舉報人可以通過“12345”或“12350”熱線電話、安全生產舉報系統、部門網站、部門舉報電話、電子郵件、書信、來訪等多種方式進行舉報。舉報人舉報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依法依規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人原則上應逐級舉報。有關部門未按本辦法要求及時處理的,舉報人可以逐級向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對于未按本辦法要求及時妥善處理舉報事項的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辦法強調,舉報人應當有效的證據線索,明確舉報對象、舉報事項以及違法違規事實,可以照片、視頻、音頻、文字等資料。有關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上級部門交辦的舉報,應報請上級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理舉報的部門負責向舉報人發放獎金。舉報事項核查處理結束后,受理舉報的部門應在15日內對舉報是否屬實、是否符合獎勵條件以及獎勵金額予以認定。
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標準(2022版)中,對于生產安全事故舉報、安全生產培訓舉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舉報、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舉報等情形列出獎勵標準。其中,在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標準方面,被舉報的事故屬于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屬于本辦法實施后發生的,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