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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
管理辦法意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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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意見的通告
為加強我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人的切身利益,促進我省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共同起草了《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F將征求意見稿予以通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積極獻言獻策。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27日。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下列方式提出意見。
信函請寄至:石家莊市自強路55號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服務價格處),郵編050051。
傳真請發至:0311—88600670
電子郵件請發至:fwjgc@hbdrc.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0月27日
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物業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提升物業服務行業監管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概念內容】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運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制定原則】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原則。
第五條【競爭機制】 提倡業主通過合法、合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人應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六條【職能劃分】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遵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原則。
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物業服務收費政策,指導、協調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督導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制定全省物業服務質量等級標準。
市(雄安新區管委會,下同)、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二章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
第七條【收費性質】 物業服務收費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等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以及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區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人接受業主委托公共性物業服務合同以外服務的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收費機制】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未成立業主大會前,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與業主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成立業主大會后,由業主大會根據物業特點和服務要求,通過法定程序,選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級,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第九條【收費類別】 物業服務費實行包干制、薪酬制。包干制是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人支付固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人享有或承擔。酬金制是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人,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承擔。
第十條【成本構成】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人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人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含二次加壓調蓄)設備依法依規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的,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計入供水成本,不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一條【收費標準制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服務內容等因素制定相應的等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可根據物業服務發展社會平均成本變化等因素合理調整,調整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可建立與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聯動機制。
第十二條【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違約責任等內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突破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和相關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三章 車輛停放費用及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車輛停放費用】 住宅小區停車設施,由物業服務人或停車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向住宅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停車場所、設施以及停車秩序管理服務并收取費用。住宅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其收費、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不屬于業主共有的機動車停放設施,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人或者停車服務企業與業主或使用人協商確定。
對進入物業服務區域內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物業服務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為業主或物業服務人配送、維修、安裝等非公務服務,需臨時進入物業服務區域內的車輛,免費停放時間由各地制定。
第十四條【裝修費用】 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人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時,產生的裝修垃圾和渣土原則上自行清運,物業服務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需要由物業服務人代為清運,清運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其他費用1】 實行出入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區,應免費為業主配置必要的出入證(卡),因遺失、損壞需要補辦的證(卡),物業服務人可按照成本收取工本費。
第十六條【其他費用2】已竣工但尚未或者尚未按時交付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建設單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并通過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通知收房的,買受人逾期不辦理接收房產手續所產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因建設單位房屋質量問題造成延期收房的,所產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其他費用3】 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人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八條【其他費用4】 物業服務人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十九條【收入權益】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人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物業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所有,應定期向業主公示收支情況。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范圍。
第四章 行為規范與監管
第二十條【信息公開義務】 物業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人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同)指導監督下,在物業管理用房之外的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人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級、計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依據、收費起止時間以及投訴舉報電話等,業主共有部位的經營和收益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電梯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支出信息情況也應公示,接受業主監督,不得向業主收取任何未予標明和公示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合約義務】 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支付義務】 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限制業主(車輛)出入、乘坐電梯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人有權要求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三條【區域責任劃分】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行為要求】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街道辦事處依據職責,依法對物業服務人進行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各部門依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地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辦法實施期間,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