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屬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民辦學校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切實提高民辦學校內部管理水平,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屬民辦學校。
第三條 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記錄是指民辦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全過程記錄最基本的辦學行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黨的建設、思政工作、辦學條件、法人治理、招生宣傳、教職工隊伍、教育教學、學籍學位、財務資產、師生權益、安全穩定等。
第四條 民辦學校是辦學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應將辦學行為記錄工作作為重要的基礎工作和管理手段,如實、準確記錄各項主要辦學行為。
第五條 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記錄資料應分類建檔,統一裝入檔案盒,盒脊和檔案盒正面名稱、編號等要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要求填寫。
第六條 省教育廳建設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記錄信息管理系統,形成民辦學校辦學行為電子檔案。民辦學校要按要求在系統中填報辦學行為信息,信息內容要和紙質檔案一致,長久保存。
第七條 民辦學校要根據內部機構設臵,按照“誰負責、誰牽頭、誰歸檔”原則明確牽頭處室職責,一般由學校辦公室負責,以年份為單位歸檔,次年后轉交學校檔案管理部門存檔。
第八條 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記錄應至少一學期匯總一次,由牽頭處室協調有關處室及時匯總統計。
第九條 無法歸檔原件資料的,可附情況說明并提交復印件歸檔。有特殊要求的資料要按照相關規定歸檔。
第十條 民辦學校要開展辦學行為記錄工作培訓,促進本校辦學行為記錄工作規范管理,不斷提高辦學行為記錄工作水平。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將適時抽查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記錄管理工作,將此工作作為對民辦學校年檢、記分管理、星級評定及有關獎懲的依據,納入各項考核權重。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 河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河北省省屬民辦學校辦學行為記錄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