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建設單位應以適當方式與承包人簽訂補充合同,對于緩繳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承包人在緩繳期滿后及時補繳,建設單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質量保證金。補繳時可采用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保函(保險)的方式繳納,任何單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
通知要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工程質量保證金緩繳政策,做好政策宣傳與指導服務,確保緩繳政策落地實施,切實減輕企業資金占用壓力。要加強對轄區內緩繳政策執行情況和工程建設項目質量保修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嚴格執行緩繳政策,施工單位嚴格履行保修事項。對緩繳政策實施中,未執行緩繳政策的或未履行保修責任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