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經遴選確定為門診保障定點藥店,其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普通門診、門診慢性病和門診特殊疾病等門診統籌保障范圍,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執行與統籌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待遇政策。
《通知》規定門診保障定點藥店應具備的條件,明確醫保目錄內藥品的價格由醫保部門和門診保障定點藥店協商談判合理確定,并分類確定醫保支付標準?!锻ㄖ访鞔_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購藥采用憑處方購藥和無處方購藥方式,要加快推動電子處方流轉,實現門診費用直接結算?!锻ㄖ芬髨猿衷圏c先行,結合布局規劃,逐步擴大門診保障定點藥店范圍,滿足參保人員購藥需求。
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范圍,將門診保障待遇延伸至定點零售藥店,使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享受相同的門診保障待遇,實現了參保人員就醫購藥“少跑腿”,不斷提高參保人員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