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中所稱的臨時用地是指河北省范圍內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該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應當遵循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嚴格土地復墾、依法合理補償的原則。
管理辦法界定了臨時用地使用范圍,對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用地的具體使用范圍進行了明確,并在自然資源部有關規定范圍基礎上,結合最新政策要求,增加了“考古和文物工地建設臨時性設施使用臨時用地”內容。
根據管理辦法,臨時用地選址應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復多少”,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質耕地的,不占用優質耕地。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涉及的臨時用地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并符合有關規定。市轄區范圍內臨時用地選址由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其他臨時用地選址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管理辦法明確,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施工需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期滿后,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筑物,使用耕地的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對于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
管理辦法要求,使用臨時用地應當按批準權限向臨時用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臨時用地審批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及市轄區范圍的臨時用地,由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其他臨時用地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定期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臨時用地的使用和復墾情況進行抽查,對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復墾任務的,予以公開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