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某,男,冀州區北漳淮鄉人,2022年1月23日自外地返回冀州后在冀州鎮租住地進行14天居家隔離觀察。1月31日15時許,冀州鎮工作人員在對居家隔離人員排查中發現,陰某在明知不能外出的情況下,違反隔離規定私自外出走親訪友,經相關部門反復勸說陰某才返回冀州鎮隔離地點,給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冀州區公安局對陰某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既是對個人負責,也是對社會和他人負責。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從自身做起,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對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