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發〔2021〕40號)和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方案》(冀辦傳〔2021〕55號),不斷規范全省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我省實際,梳理制定了《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機構禁止性事項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現予以印發。
《負面清單》包括25個“不得”和20個“嚴禁”共計45個禁止性事項(以下簡稱為“二十五不得,二十嚴禁”),是今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規范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重要依據。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對《負面清單》的宣傳和解讀,讓每一個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機構熟知熟記,認真遵守。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不斷加大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檢查力度,對違反“二十五不得,二十嚴禁”的行為和機構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并及時列入當地培訓機構“黑名單”,確保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治理取得實效。各地在清單試行中的有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省教育廳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處。
河北省教育廳
2021年12月7日
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機構禁止性事項負面清單
一、辦學資質
1.嚴禁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開展學科類培訓。
2.嚴禁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開展培訓。
3.嚴禁未經批準變更培訓地址和場所。
4.嚴禁未經批準設立培訓機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5.嚴禁與中小學校聯合辦學。
二、培訓時間
6.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
7.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
8.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直播類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00。
三、培訓對象
9.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
10.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
四、教師聘用
11.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或高薪挖搶學校教師。
12.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13.嚴禁聘用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五、培訓內容
14.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
15.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16.不得以課前預習、課后鞏固、作業練習、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布置作業。
17.嚴禁超標超前培訓。
18.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
19.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20.嚴禁境外教育課程。
21.嚴禁以游學、研學、夏令營、思維素養、國學素養等名義,或者在科技、體育、文化藝術等非學科類培訓中,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22.嚴禁以咨詢、文化傳播、“家政服務”“住家教師”“眾籌私教”等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六、培訓收費
23.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24.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
25.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26.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27.嚴禁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校外培訓費用。
28.發票內容不得填開與實際培訓不符的內容。
29.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
30.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31.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員索票。
七、資金管理
32.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上市融資。
33.嚴禁資本化運作。
34.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或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
35.外資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
八、廣告宣傳
36.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
37.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
38.不得在公共場所發布校外培訓廣告。
九、其他要求
39.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40.不得泄露家長和學生個人信息。
41.不得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
42.嚴禁侮辱體罰學生。
43.嚴禁組織異地培訓,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化整為零在登記場所之外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學科類培訓。
44.嚴禁通過“直播變錄播”等方式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45.嚴禁線下機構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規開展線上學科類培訓。
[報道|河北日報記者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