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按照“租賃戶收入可負擔、租賃企業經營可持續”的原則,合理確定租金價格,租金價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價格。
實施意見明確了加快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的主要任務。
多方籌集房源。充分發揮市場機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誰投資、誰所有”,主要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房屋建設,適當利用新國有建設用地建設,并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在商品房去化周期偏長的城市,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庫存商品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自持運營。支持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建設和運營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
確保住房品質。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水、電、氣、暖、路、信等城市基礎設施要配套齊全,滿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對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鼓勵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標準規劃建設,并享受建筑節能相關獎勵政策。
加強監督管理。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或變相,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名義變相福利分房。
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意見提出了5項土地支持政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方面,重點發展城市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基礎上,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利用城區、靠近產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全社會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
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方面,重點發展城市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企事業單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優先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單位職工,剩余房源面向社會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省、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可統一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統籌納入當地保障性租賃住房計劃,進行統一規范管理。
產業園區配套用地方面,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園區職工。
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方面,各城市人民政府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允許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面向全社會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
新國有建設用地方面,重點發展城市應根據租賃住房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比例。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促進職住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在新國有建設用地上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全社會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