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全面落實監管責任,指導校外培訓機構采取銀行托管、風險保障金的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校外培訓機構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培訓收費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
各市相關部門要組織對本區域內校外培訓機構基本情況、預收費托管、風險保證金和培訓收費專戶監管情況、是否存在“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展開排查整改并全面落實監管要求,于12月15日將工作落實情況和排查整改情況分別報送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