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起,應急管理部發布的《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正式實施。規定明確,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實施以來,河北省滄州、廊坊、衡水等多地,紛紛開出電動自行車“上樓”罰單。消防部門表示,處罰不是目的,開罰單是希望給廣大電動自行車車主敲響警鐘,希望大家共同維護好消防安全環境。
與此同時,各地消防部門立足群眾需求,積極聯合轄區住建部門,廣泛開展法規宣傳貫徹工作,推動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建設,最大限度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