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與妻子劉某某系內丘縣人,退休后長期在武漢市女兒處居住。2020年1月15日左右,劉某某(后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現感冒、咳嗽癥狀。1月17日,梁某某、劉某某與女兒、女婿及外孫一家五口駕駛汽車從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住處返回內丘縣某村住處。途中出入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場所時,均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返回內丘縣某村住處后,梁某某一家人未采取防護措施,分別多次出入多處公共場所,與不特定多數人群接觸。其間,被告人梁某某明知其原工作單位及內丘縣村鎮等有關部門正在摸排調查的情況而故意隱瞞,特別是劉某某到醫院就診期間,醫護人員反復多次詢問是否去過武漢及有無與外來人員接觸史時,梁某某仍故意隱瞞、否認。
被告人任某軍系內丘縣某村黨支部原書記,被告人任某輝系內丘縣某村原村主任,二人在明知梁某某從武漢返鄉的情況下,拒不履行相應職責,不向相關部門報告,隱瞞梁某某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同時,任某軍通過微信讓任某輝通知梁某某隱瞞從武漢返鄉事實。任某輝授意梁某某將其武漢牌照的車輛轉移隱藏。
截至2020年2月20日,與新冠肺炎患者劉某某接觸的密切接觸者153名、間接接觸者356名全部被采取隔離觀察14天的措施,同時致多個村莊、醫院、住宅小區等全部封閉。
2020年2月7日,內丘縣公安局對梁某某、任某輝等人立案偵查,內丘縣檢察院當日與公安機關協調對接提前介入,在邢臺市檢察院指導下對證據收集、固定、完善、定性等提出引導意見。2月10日,公安機關對梁某某、任某輝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并繼續對二人采取隔離措施;2月15日,對任某軍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2月20日,內丘縣公安局以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移送審查起訴。2月27日,內丘縣檢察院向縣法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24日,內丘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分別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任某輝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任某軍有期徒刑十個月。6月30日,任某輝提起上訴,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