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家口市鑫凱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建設案
該企業在張家口市開發建設的半山苑一期項目1#、2#住宅樓,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其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第7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的規定。依據《建筑法》第64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7條、第73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第15條的規定,張家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412594.4元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人員胡江波作出罰款20629.72元的行政處罰。
二、邯鄲民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建設案
該企業在邯鄲市開發建設的城市理想項目G1#樓,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其行為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第15條的規定,邯鄲市肥鄉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5722元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人員喬騰作出罰款1572元的行政處罰。
三、河北石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案
該企業在石家莊市建設的三聯公館項目,外墻保溫材料厚度不符合設計圖紙要求,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4條的規定,石家莊市井陘礦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4240元的行政處罰。
四、河北旭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規預售商品房案
該企業在阜城縣開發建設的旭景悅城二期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其行為違反了《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阜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55314.26元的行政處罰。
五、張家口寰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銷售商品房案
該企業在張家口市開發建設的容辰華府(卓立新城)項目3#、11#、12#住宅樓,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即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其行為違反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42條的規定,張家口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警告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任丘市家豪燃氣銷售有限公司違規使用燃氣燃燒器具案
該企業存在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問題,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39條的規定。依據《河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第57條的規定,任丘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江蘇新龍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案
該企業在邯鄲市建設的紅星·檀樾央璟苑項目1#、2#、3#、5#住宅樓、C4幼兒園及凌云苑C1商業樓過程中,深基坑未設置風險辨識分級管控和安全風險警示牌(板),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第15條的規定。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第26條的規定,邯鄲市復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主要負責人員曹亮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四川輝煌時代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案
該企業在威縣冀南科技職業技術學院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揚塵措施,其行為違反了《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11條的規定。依據《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第40條的規定,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韓劍一、陳偉超安全事故責任案
2020年5月20日,石家莊市長安區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項目一標段栗新小區14號樓3單元外墻清理作業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02萬元。韓劍一、陳偉超作為施工總包單位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一標段栗新小區項目安全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未組織或參與本項目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吊籃未經驗收就投入使用,未能及時檢查并消除隱患,對相關人員的違規作業行為,未及時發現并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未能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上述行為已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20條的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0條、《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33條的規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韓劍一、陳偉超分別作出暫扣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一年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