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提標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107870元、104500元和101110元。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提標后分別為每人每年34580元、29800元、28080元。
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調整后,抗日戰爭時期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895元,解放戰爭時期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850元,新中國成立后的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845元。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調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860元。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生活困難的農村、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及其他參加核試驗部隊退役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人每月850元。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以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烈士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子女)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達到每人每月730元。
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50元。
此外,對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50元,補助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達到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