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要求,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考部門不得向學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績數據;不得向初中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得統計公布所屬初中學校的升學人數、升學率;不得以中考成績對初中學校進行排名排隊;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初中學校進行中考表彰獎勵;不得以中考成績為標準獎懲校長、教師等。
初中學校不得宣傳中考分數、中考排名、中考狀元、中考升學率等;不得在校外或校內擺放、懸掛、張貼關于中考成績的條幅、宣傳板等宣傳物品;不得在學校官網等網站發布本校中考排名、中考升學率等信息。
此外,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應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做好政策解讀、志愿填報、信息查詢和溫馨提示等服務工作,并會同宣傳部門適時開展招生預警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