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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教育局:不得在規定的生源地以外招生!

來源:長城新媒體編輯:保存2021-04-09 16: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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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衡水市教育局公布了《衡水市2021年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保障衡水市特殊群體平等考試升學權利的同時,全面加強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管理。


 

  保障特殊群體平等考試升學權利

  《意見》要求,切實做好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保障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平等參加中考和升學的權利,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穩定。

  衡水市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具體辦法按照衡水市教育局、衡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衡水市公安局、衡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辦法》執行。

  保障殘疾學生公平參與考試、升學的權利。對持有殘疾人證的聽力障礙學生,經本人申請,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可以免外語聽力測試,其外語成績按筆試成績折算成滿分值。

  體育、信息技術及物理、化學實驗操作考試成績記入中考成績

  《意見》規定了,2021年衡水市繼續將體育、信息技術和物理、化學實驗操作考試成績直接記入考生中考成績。其中體育考試成績滿分30分,信息技術考試成績滿分10分,物理和化學實驗操作考試成績滿分10分(學生現場抽簽選考其中一科)。

  普通高中招生必須以中考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為錄取依據

  規范初中辦學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提前結束課程或擅自刪減非考試內容、亂編濫印各種形式的復習資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參加中考、讓學生提前畢業離校;不得進行各種名目的區域性升學模擬考試。

  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必須以中考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為錄取依據,不得錄取無中考成績的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單獨組織招生考試或依據競賽成績單獨錄取;不得在規定時間前以任何形式提前錄取;不得派出人員或聘請人員在規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招生;不得以金錢、實物或其它形式收買或變相收買學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檔案等方式限制學生報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績給學校、教師和學生排名次或公布名次。

  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當地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任何初中學校不得招收無學籍學生

  嚴格規范學籍管理。將優質高中部分招生計劃分配到校,嚴格規范學籍管理是基礎。各縣市區、各學校要嚴格執行學籍管理規定,尤其要嚴格規范學生轉學。優質高中分配到初中學校的指標生原則上只用于錄取本地各初中學校劃片招生范圍內的在籍在校應屆畢業生(學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級三個學年均在本校學習)。

  任何初中學校不得接收無學籍學生,不得隨意轉出或接收學生,嚴禁掛空籍和無籍就讀。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必須按照學籍管理規定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公辦初中擇校生不享受優質高中指標到校分配政策。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出現未經批準擅自轉出或接收學生、中考報名弄虛作假等擾亂招生秩序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減少該校的招生分配名額,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嚴格控制和規范中考加分(或降分錄取)項目

  衡水各縣市區要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精神,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河北省教育廳 河北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四僑考生”升學給予加分照顧的通知》、《衡水市教育局 衡水軍分區政治工作處關于印發衡水市<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實施辦法>的通知》、《衡水市公安局 衡水市教育局關于印發<衡水市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中考優待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文件規定,對軍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民警子女、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子女等優撫對象、“四僑考生”(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在本省的子女和僑眷高級知識分子子女)等實行加分(或降分錄取)照顧。

  不得把普通高中招生與招商引資、吸引人才等各種經濟因素掛鉤,不得將任何學科競賽成績作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錄取)政策與上述文件相違背的,應立即作出相應調整。學校應及時將享受加分(或降分錄取)待遇的學生名單、所享受的優惠政策項目、分值向社會公示,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優化義務教育資源配置,嚴禁初中復讀

  所有往屆初中畢業生一律以社會考生身份報名參加中考,不得報考普通高中學校。對違規錄取普通高中的,一律取消錄取資格,不予注冊普通高中學籍,并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嚴格規范中考成績發布和相關宣傳工作

  嚴肅成績發布紀律。各地各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市中考成績發布的有關要求,不得向學校提供非本校的中考成績數據;不得向初中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得統計公布縣市區及各學校升學人數、升學率;不得以中考成績對學校和個人進行排名排隊;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區域、學校和個人進行中考表彰獎勵;不得以中考成績為標準獎懲局長、校長、教師和學生等。初中學校不得宣傳中考分數、中考排名、中考狀元、中考升學率等,不得在校外或校內擺放、懸掛、張貼關于中考成績的條幅、宣傳板等宣傳物品,不得在學校官網或微信公眾號等媒體發布本校中考排名、中考升學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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