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民未在指定的地點或指定收集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有可能被處一百元以下的罰款。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環境,近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查批準了《石家莊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實施。
生活垃圾分為四類
根據《條例》,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石家莊市生活垃圾分為四類,分別為:
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橡膠、廢織物、廢家具、廢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等;
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膠片、廢日用化學品、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等;
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和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條例》還明確,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配套建設收集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既有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應當予以更新或者改造。
農村地區應當配備與實際情況相適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設施。
《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設施、場所依法受到保護,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撤)除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撤)除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按照《條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業主自行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單位負責。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單位的由居民委員會(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農村居住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車站、機場、碼頭、軌道交通、商場、超市、市場、旅游景區、體育場、公園、廣場、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產權單位負責;
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清掃保潔單位負責;
各類宣傳、促銷等戶外活動現場,由組織單位負責。
違規投放將被罰款
市民應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示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單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根據《條例》,未在指定的地點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設施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