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不斷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三部門共同發布的《關于實施有關重型車輛第六階段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燃氣車執行國六排放標準相應階段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執行國六排放標準相應階段要求。
根據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燃氣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相應階段要求。2020年12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經銷售且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符合國六排放標準現行階段要求的重型燃氣車,仍可辦理注冊登記;12月31日(含31日)之前,在外省已經辦理轉出手續,符合國六排放標準現行階段要求的重型燃氣車,在三十日內仍可辦理轉入手續。
自2021年7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相應階段要求。2021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經銷售且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符合國五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仍可辦理注冊登記;2021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經辦理轉出手續,符合國五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在三十日內仍可辦理轉入手續。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國家要求執行。本省內在用的車輛不受本通告限制。
依照《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在河北省生產、銷售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排放檢驗機構開展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注冊登記前的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檢查。
各汽車銷售企業應如實公開并告知相關車輛購買者,所銷售車輛滿足國家現行排放標準和本通告的要求。違反本通告要求,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對不符合本通告規定的申請注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登記)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排放檢驗機構不予通過排放檢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含外省市轉入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