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女企業家質疑招標造假被認定敲詐勒索 法院重審宣告無罪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河北女企業家張艷質疑招標造假被訴敲詐勒索罪,一審被判無罪后,檢方提起抗訴,秦皇島中院二審認定張艷構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此后河北省高院以張艷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故意不清”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23日,秦皇島中院作出裁定,駁回檢方抗訴,維持此前張艷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判決結果。
法院裁定書。
23日8時許,秦皇島中院對河北女企業家張艷案進行宣判。法院裁定認為,張艷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根據法院重審裁定顯示,張艷基于公司利益,根據《采購預中標結果公示》內容,向招標單位提出質疑,屬于行使合法權利,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無不當。張艷提出質疑并未公開且并不希望其他人知曉此事,故不能認定其有以提質疑為由向他人索財的故意。
雖然張艷在索要錢款的過程中實施了一定的脅迫行為,但在案證據不能排除張艷行為的本意是索要其自己認為應有的債權。該債權是否合理,雙方確有爭議,故不能因此認定張艷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目的,其行為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主觀要件?;诖?,法院對檢方抗訴不予支持。
宣判后,張艷辯護律師朱孝頂表示,目前張艷和她的企業第一要務是恢復企業的生機。現已經羈押921天的張艷也會申請國家賠償等。
新京報此前報道,張艷在參與某公司招標采購時,對其他公司涉嫌圍標串標提出質疑。中標企業老板與張艷溝通,要求其撤銷質疑,并同意支付其120萬元賠償款。張艷在成功索要賠償后,于2018年11月15日,被以涉嫌敲詐勒索罪訴至法院。2019年3月18日,法院一審判決張艷無罪。隨后,檢方提起了抗訴,2020年3月,秦皇島中院二審改判,撤銷了一審判決,以張艷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9月4日,河北省高院以“主觀事實不清”為由,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