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20時30分,邯鄲交巡警支隊機動執勤一大隊民警在賈中線與邯館公路設卡進行違法行為治理。在檢查到一輛號牌為冀DW**ZO的車輛時,民警發現駕駛人疑似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后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顯示為49mg/100ml,已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民警在檢查該駕駛人證件時,發現該駕駛人石某駕駛證竟還在實習期內,但實習期即將結束。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民警依法對石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給予罰款1000-2000元、駕駛證暫扣6個月、記12分的處罰。因其駕駛證在實習期內記滿12分,將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