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問詢了解,當晚駕駛人崔某和朋友一行3人吃晚飯時喝了點白酒,晚餐結束后崔某叫了代駕回家,中途臨時有事需要變更路線,便讓代駕離開,自己駕車,不料還沒到達目的地,就被民警查獲。經民警進一步核查發現,駕駛人崔某于2019年12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處過,此次屬于第二次飲酒駕駛。
隨后,民警依法對崔某進行血液酒精檢測,檢驗結果顯示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7.67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