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消防車通道管理,提高消防救援能力,減少火災危害,維護公共安全,按照邯鄲市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立法計劃,市司法局會同市消防救援支隊起草了《邯鄲市消防車通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邯鄲市中華北大街743號邯鄲市消防救援支隊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科(郵政編碼:056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dsxfjyzdfgc@126.com。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3日。
邯鄲市司法局
邯鄲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3年11月3日
邯鄲市消防車通道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車通道管理,提高消防救援能力,減少火災危害,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消防車通道是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小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消防車通道、消防車取水通道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管理負責,建立健全消防車通道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考評體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車通道建設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對所屬部門和單位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拆除違法違規建筑物和其他障礙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車通道管理相關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居民、村民和管理對象開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危害性、違法性宣傳教育,推進消防車通道管理規范化,提高消防車通道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消防車通道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以及互聯網等渠道舉報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相關部門應對舉報事項及時核查,依法處理。
第五條 消防車通道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相關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車通道實行沿途標志和標線標識管理,并設置明顯警示標識。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由建設單位設置;已投入使用建筑物的消防車通道標志和標線由建筑管理使用單位或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設置,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區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設置。
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審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橋、地道橋等市政工程時,應滿足大型消防車通行要求;
(二)按要求將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三)嚴格控制已規劃的停車場變更使用功能;
(四)嚴格執行消防專項規劃中消防車通道內容。
第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嚴格審批城市戶外大型廣告牌的設置,確保不影響消防救援工作。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中,應確保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及防火間距滿足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二)將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設置納入建筑消防驗收內容;
(三)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車通道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四)指導、督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其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劃設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
(五)督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引導教育居民有序停放電動自行車,規范充電。
第九條 城市管理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查處違規占道經營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違法行為,加強對街道兩側占道馬路市場、夜市的管理,整治街道兩側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等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二)對其負責組織建設、維護和審批占道建設、維護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間,對有可能影響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應采取應急措施,保障市政道路暢通;
(三)加強對城市戶外廣告牌、燈箱等設置的管理,確保不影響消防救援工作。
(四)定期清理長期在道路上占領消防車通道的非機動車和雜物。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批占用城市道路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時,不得妨礙消防車通行,并統一設置交通標志標線,規范車輛停放;
(二)依法查處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消防車通道停車的違法行為,并可以拖離;
(三)配合消防救援機構依法查處機動車輛違法停放導致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違法行為,并負責車主相關信息和相關技術支持,依法將機動車拖移,排除妨礙;
(四)定期清理長期在道路上占領消防車通道的機動車。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履行消防車通道管理職責;
(二)負責依法督促公共建筑管理或使用單位對場所內部消防車通道標識、劃線、立牌工作;
(三)依法查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
(四)組織開展消防車通道管理法律法規和常識宣傳培訓,提高單位和群眾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識。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及時消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車無法通行的,應采取應急措施,并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四條 建筑的管理使用單位和居民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消防車通道,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劃設消防車通道標志標線,設置警示牌,并定期維護,確保鮮明醒目;
(二)采取定期開展巡查、檢查,鼓勵增設攝像頭等人防、技防措施,引導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庫)或劃線停車位內,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三)管理區域內道路規劃停車位的,應確保消防車通道的凈寬度、凈空高度以及轉彎半徑滿足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四)消防車通道上不得設置停車泊位、建(構)筑物、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消防車通道與建筑之間不得設置妨礙消防車舉高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礙物;
(五)采用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應落實在緊急情況下立即打開的保障措施,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對象和居民開展宣傳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車通道的危害性和違法性,提高單位和群眾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識;
(七)發現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應及時進行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區,由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委員會成立管理機構或者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落實專門人員,加強消防車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封閉。
鼓勵已成立業主委員會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區,通過自治或者委托的形式,落實專門機構或者組織,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六條 居民住宅小區業主(租戶)和公共建筑使用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動接受建筑管理單位的安全提示和宣傳教育工作;
(二)主動將私家車(含電動自行車)停放在規定位置,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違法停放車輛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消防救援機構在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可以依法強制清理占用消防車通道的障礙物。
第十八條 在建工地施工現場內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并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通道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工作負責。
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在建工程由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管理時,建設單位應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并設置醒目標識,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消防車能夠停靠施救。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回車場和臨時救援場地,且不得在消防車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為作業場地等,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機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累計3次違法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或個人,由消防救援機構納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和個人誠信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