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邯鄲市人民檢察院
邯鄲市公安局
邯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敦促限期退回違規違法領取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守護好人民群眾的“養老錢”“保命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敦促有關人員盡快退回違規違法領取、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社會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
二、違規領取待遇情形
(一)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相關利益關系人未及時申報或冒領的。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用人單位或其親屬應當于30日內向發放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動申報。
(二)服刑人員服刑期間違規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其親屬未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當事人受刑事處罰信息。
(三)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不得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1.同一人異地、多險種或多戶頭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2.同時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的;3.經人社部門確認屬于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領取養老保險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人員喪失領取資格后繼續領取的。領取養老保險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領取人應在條件變化后及時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1.年滿16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不包括仍在普通中學或職業中學、普通高等院校就讀者);2.就業或參軍的;3.死亡的;4.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的;5.經人社部門確認屬于喪失待遇享受資格的其他情形。
(五)領取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喪失領取資格后繼續領取的。領取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領取人、用人單位應在條件變化后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就業或參軍的;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5.死亡的;6.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的;7.經人社部門確認屬于喪失待遇享受資格的其他情形。
(六)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喪失領取資格后繼續領取的。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領取人或利益關系人應在條件變化后及時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1.重新就業的;2.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3.應征服兵役的;4.移居境外的;5.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6.被判刑收監執行刑期的;7.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下落不明人員繼續領取的。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162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
三、欺詐騙保情形
(一)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二)通過虛假待遇資格認證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個人檔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手段違規辦理退休,違規增加視同繳費年限,騙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通過謊報工傷事故、偽造或者變造證明材料等進行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或者虛假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五)通過偽造或者變造就醫資料、票據等,或者冒用工傷人員身份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當事人或其家(親)屬到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申報退回或涉案人員到當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辦理退回手續,視為主動退回。
五、對當事人及其家(親)屬在規定期限內主動退回冒領、多領社會保險待遇的,可從輕處罰;對主動投案,坦白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并主動退回非法所得的,可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構成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六、鼓勵相關違規違法領取騙取社會保險待遇人員的親友積極規勸其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涉案人員送去投案,且涉案人員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七、由于客觀原因,涉案人員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公安機關投案,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話、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后到案的,視為主動投案。
八、欺詐騙保構成犯罪的涉案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且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視為自首。
九、相關違規違法領取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申報退回或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主動申報退回或不投案自首,以及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仍頂風繼續違法違規領取、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將依法從嚴懲處。窩藏、包庇、資助涉案人員,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掩飾、隱瞞、轉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相關違規違法領取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人員經告知后,仍拒不退回違規違法所得或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十一、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騙取、貪占社會保險基金違法行為。對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違法違規領取、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經查證屬實且符合獎勵情形的,將按照《河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規定獎勵。依法對舉報人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社會保險待遇各險種退款賬戶等信息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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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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