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形勢,進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日前,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等九個部門聯合出臺《邯鄲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從基本原則、申請條件、資金籌集、加裝流程、政策措施五個方面,指導各縣(市、區)開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根據《實施意見》,我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堅持“政府引導、業主自愿,方便生活、合理和諧,統籌兼顧、保障安全”基本原則,確保穩妥有序開展工作、正確處理鄰里關系、加裝電梯安全美觀。
《實施意見》提出,在加裝電梯前,需提前征求相關業主意見。業主達成一致意見后,以住宅小區、幢或單元為單位,向縣(市、區)住建部門提交申請,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指定專人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專項設計。行政審批、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聯合審查,辦理審批、施工許可手續。工程竣工后,由聯合驗收牽頭部門和建設單位同步進行竣工驗收和聯合驗收。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
《實施意見》明確,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區用地范圍內加裝電梯的,在不增加與電梯無關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積情況下,不需辦理占用土地等相關手續,增加的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再補繳地價款,也不需補繳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后新增面積為加裝電梯協議范圍內全體業主共有,不予按房屋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房屋產權發生轉移的,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承接和履行人的權利和義務。各縣(市、區)應把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作為重要民生工程加以推進和落實,優化服務,健全管理,確保電梯使用安全。
自《邯鄲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實施意見》(邯房字〔2023〕36號)發布之日起,原《關于鼓勵和規范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指導意見》(邯房字〔2019〕22號)同時廢止。
鏈接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既有住宅應當具有合法的房屋權屬證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圍和計劃;
(二)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規劃并滿足建筑結構、抗震、消防等規范和標準;
(三)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由單元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四)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擬占用小區公共道路等設施的,應由設施相關的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五)符合現行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規定。
加裝電梯及使用維護費用主要由享受加裝電梯服務的所有業主承擔,分攤比例由業主協商確定。業主(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縣(市、區)可給予適當財政補貼。也可通過社會投資和捐贈方式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