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民警發現駕駛人岳某某酒精呼氣含量為38mg/100ml,達到飲酒駕駛機動車標準。進一步詢問后,岳某某表明自己剛剛取得摩托車駕駛證,還在實習期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民警依法對岳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處以記12分、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且岳某某又是在實習期內酒駕,剛拿到手的摩托車駕駛證將被注銷,必須重新考試申領駕照。在被告知要注銷駕駛證的情況后,岳某某對自己酒駕的行為懊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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